在娱乐场所经营领域,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良好秩序的重要基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无证娱乐场所以责令关闭的方式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5月,某文体广电旅游局向某歌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歌厅无《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为由,依法对某歌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责令某歌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关闭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并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原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故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某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歌厅大厅前台墙上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未见《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询问,某歌厅吴经理明确表明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本院认为,某歌厅在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取得营业收入共四十余万元,某文体广电旅游局依照相关规定对某歌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歌厅关闭经营场所,并没收营业收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